上海建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与成绩评定的补充规定

2020-10-13发布人/杨柳作者/来源/继续教育学院1460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十三五” 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围绕学校育人根本任务,我校继续教育学院以成人学员的终身发展为目标,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入教学改革,激发成人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为成人学员提供适合的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特制定本补充规定如下:

一、考试组织与时间安排

1、自2011学年第一学期起,原则上每门课程组织三次考试,分别是:

 (1)期终考试,即每学期结束后,学员需参加各专业年级开设课程的期终考试;

 (2)期终补考,即每学期开学前,有课程补考的学员可参加各专业年级开设课程的期终补考;

 (3)毕业补考,即每届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有课程补考的学员可参加毕业补考。

二、考试资格与考勤

1、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按学籍管理规定第二款第10条申请缓考。

2、每学期各门课程缺勤超过三分之二者,取消其当学期考试资格,但若完成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三分之一时间的课程学习,并通过自学,补齐缺课期间学员自学课程的学习笔记及应完成的相应作业,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

3、在读期间,确因工作、个人(生育)等特殊原因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手续完备,学校可予以照顾,给予其申请期终考试的考试资格:

 (1) 工作单位调动至外地能参加二门以上课程学习者;

 (2) 工作时间与上班时间冲突较大、迟到幅度大的,但能坚持到校上课,学习认真者;

 (3)个人原因(生病、怀孕、生孩子等)缺勤不超过二个月者;

 (4) 参加国家、上海市等重要重大事项或活动者;

4、第二款中的第2、第3项申请要求、递交时间与方式:

 (1) 由学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由单位或医院开具的盖章证明;

 (2) 缺课期间,学员自学课程的学习笔记及应完成的相应作业;

 (3) 每学期课程结束前二周,将申请及有关材料交给班主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获得考试资格。

三、成绩评定

1、延续性课程的成绩,记录每学期课程考试成绩。

2、已纳入教学计划的以证代考的考证课程,学员必须参加法定单位组织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可获得一次法定单位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课程的补考。不参加法定单位组织的考试者,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课程的补考。考证课程合格(含补考),获得证书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递增一个等级。

        四、凡与本规定有悖的规定一律作废,由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