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质量,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酌情延缓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在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以确认学籍。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二)学生注册时递交本人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如期缴费、注册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专科升本科学生的业余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三至五年。高中起点升专科业余学制为三年(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为两年半至五年(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习年限为三年半至六年)。高中起点升本科业余学制为五年,学习年限为五年到八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
第六条 无论学习年限的长短,学生毕业时,其毕业文凭中学制以基本学制为准,毕业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 学生必须根据每学期各自年级、各自专业、各自班级的课程表安排,准时到校上、下课。
第八条 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校上课的,应事先向班主任老师请假,经班主任老师准假后,请假有效,并递交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办理请假手续的,无故缺勤者,作旷课处理。累计两周缺勤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准时到校、提前离校(一节课时间内)或不能到校上课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单位证明或相关证明,交班主任,经学校审核后,由学校酌情考虑是否给予期中测验或期终考试资格。
第十条 学生晚上上课迟到或早退,每门课按实际时间累计课次,一课次(按实际课时计)作缺勤一次处理。双休日上课及国定节假日调休日上课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每门课累计二次作缺勤一次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各门课期中测验前,缺勤超过六分之一者,取消期中测验资格,成绩以“零分”记录。整个学期缺勤不超过三分之一者,给予期终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各门课期中测验前,缺勤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期终考试资格,给予学期补考机会,学期补考成绩记为“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各门课缺勤超过三分之二者,取消学期补考资格。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按学校要求,每次上课负责对任教班级学生点名,并将点名情况记录在“点名册”上,并交班主任保管,并随时接受学校检查,每学期结束前交学校存档。此记录是教师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班主任按学校要求,每次上课负责对所管理的班级学生考勤,并将考勤情况记录在“点名册”,由班主任保管,并随时接受学校检查,每学期结束前交学校存档。此记录是班主任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成绩。
百分制 | 五级分制 | 五级分折算百分制 |
90—100 | 优 | 95 |
80—89 | 良 | 85 |
70—79 | 中 | 75 |
60—69 | 及格 | 65 |
60以下 | 不及格 | 59 |
第十八条 成绩记载
(一)考试课程成绩按期终考试与平时成绩(课堂表现、作业、考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30%。
(二)考查课程的平时成绩权重可略高,但不能高于50%,具体可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把握。
(三)对平时学习中出勤多,出满勤,学习态度端正,作业完成及时,且质量较好的,学校将根据任课教师与班主任老师的意见,酌情给予有关学生相关课程总评成绩的学习态度奖励分。
(四)跨学期授课且每学期均进行考试的课程,成绩按学期分别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无故缺席课程考试及考核的,将被取消该门课程期终补考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成绩。核查成绩必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班主任老师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章 补考、缓考与旷考
第二十一条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或后二周进行。
第二十二条 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与“补考不及格”两个等级记载。补考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以“缺考”记载,并计入补考次数。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或考查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学期补考一次,毕业补考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的,必须在考试或考查前两周,凭有效证明提出缓考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二十五条 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处。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注明“旷考”字样,并被取消下一次补考资格。
第六章 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符合课程免修条件的(详见《上海建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实施细则》),可申请免修。办理免修手续,须在每学期末规定时间提出,填写《上海建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审批表》,并附有关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交班主任,经课程负责老师审核,学校批准后出具“同意免修”或“免修不免考”的通知。同意免修的课程,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免修”字样。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由于休学,复学时,低一年级又无原专业班级时,可由学校安排转入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由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获准休学:
(一)患有疾病必须休养较长时间治疗的(须持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二)因工作原因不能学习的(须持有关证明)。
(三)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可以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二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权利。
第三十六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休学结束前半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时,需交验本校发给的同意休学通知及医院体检证明(因病休学者)或其他有关证明,复学申请批准后,学校负责安排其在低一年级或适当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学期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考试作弊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将学生证退还学校,凭有关收据与学校结清学费及代办费。
第四十一条 已办理退学手续的,根据学习年限(至少满1年)学校发给所学课程成绩单和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的,视作自动退学,学校不负责出具成绩及相关证明。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上海建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该证书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统一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仍有课程未取得及格成绩者(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延考、缓考、补考、重新学习)属于非正常毕业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继续修读课程。需要继续修读课程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试。成绩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修满两学年以上,但未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可提供上海建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过程性学习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凡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互助,符合优秀学生条件的,可评为优秀学生,学院报送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其留校察看期限为3-10个月。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二章 学位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上海建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由上海建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章 续修生
第四十九条 续修生管理办法(见附件)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08年1月颁布的《上海建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作废。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