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上海建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
则》等文件精神,为了确保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
夜大学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受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仅限于经教育部批准设置、并经上海市
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我校成人本科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专升本)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
请: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纪律受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受理申请。
2.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 70 分(含 70 分)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或以上。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公布的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3)笔试成绩合格。上
述成绩从获得之日起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2005 年 6 月以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
书视为有效。
4.英语专业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成绩应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450 分(含 450
分)以上,其第二外语课程成绩应为 70 分(含 70 分)以上,日语专业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暂不作外语
水平要求。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须在毕业后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
院逐个初步审核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后,提交校学位办公室, 经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核实,评定通过后,方可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
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受理时间: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第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撤销。
第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之日起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