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2018-04-09发布人/孙滔韬作者/来源/19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对于业余学习相关规定、沪教委终【20101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是指与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签订合作举办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称设点单位。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方针,遵循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规律,提高办学质量和声誉。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四条  设置要求

(一)布局合理。校外教学点要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

(二)条件合格。校外教学点设置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资质及条件。

(三)资源优质。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要本着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引进其他高校优质资源、整合建设教育优质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  资质要求

设点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软硬件具备的中等职业学校;

(二)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为“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院校”)。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办学条件好、校舍场所安全达标、管理规范、社会声誉较好;

(三)以租赁校舍资源方式设置的高校校外教学场所,其校舍出租单位必须是该校舍资源的产权人。且主办院校须与校舍出租单位签订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主办院校全面负责该校外教学点的教育教学和办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点单位应能提供或筹集校外教学点运行经费。校外教学点有独立的财务管理。

第七条  设点单位必须与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依法签订“合作建立校外教学点的协议”。合作办学协议应一年一签。校外教学点教学业务上接受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其办学活动、教学情况、管理状况等同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布局要求

(一)上海建桥学院在一个区一般只设立1个校外教学点,年招生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区可设2个校外教学点,原则上

开设同一层次的相同专业。

(二)严禁设点单位设立点外办学点。同一设点单位原则上最多只能接受两所主办高校的设点,且开设同一层次的专业不得类同。

(三)校外教学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的生源。校外教学点原则上可以设置多个报名点。

第九条  设置校外教学点,应具有校外教学点章程。校外教学点章程包括:名称、站址、职责、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教学管理、招生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财务管理、应急机制等内容。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原则上每年招生人数不少于200人,且单科专业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经费,签订合作协议后应向上海建桥继续教育学院预缴招生、教学管理保证金15万,并于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后的十天内将保证金全额上缴至上海建桥学院财务处。在合作办学协议终止且在读学生毕业一个月后,上海建桥学院方予以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教学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工作条件的独立办公场所和符合教学要求的固定教室。教学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公和教学场所符合有关部门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二)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承办理工农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50万元,适应教学需要的计算机40台以上;承办其它专业的校外教学点,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应教学需要的计算机40台以上;外语类专业还应具备40座以上语音室。

(三)具备带宽200M以上局域网络系统,并能正常接入互联网。

(四)具备满足开设专业实践要求的实验室、实习场所或建设相对固定的教学点外合作实验、实习基地,能保证学生必要的实践。

(五)具备解决集中面授期间学生的食宿条件。

第十三条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一)校外教学点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业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校外教学点一般应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正、副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应素质良好、业务熟悉、工作稳定、数量充足,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在籍学生数160人及以下,专职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在籍学生数160人以上,按每超过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

主任、副主任及管理人员由校外教学点提名,报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备案。

(三)校外教学点应当拥有与所开办专业相适应的合格、稳定的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队伍。

相关专业学生数100人及以下,辅导教师人数不少于3人;相关专业学生数100人以上,生师比按401比例配备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且有高校教师资格。就地聘任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报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正式聘任。聘任的主讲教师必须是同层次高校,同专业同课程授课达三轮以上,具有讲师职称以上的教师。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数量应根据所设专业的情况及就读人数而足额配备,做到数量充足,科类齐全,相对稳定。

(四)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应统一命名为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并予以授牌。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可不受招生规模、预缴招生、教学管理保证金等条件限制。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审批(备案)和变更

第十六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校外教学点和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具体内容应包括: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发展规模;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配备方案;经常性办点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等。

(二)设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社会需求、生源预测、当地相关教育资源情况分析等)。

(三)校外教学点教学计划、管理方案。

(四)有关教学场地、设施等证明材料。

(五)设点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的设点单位,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变更,应重新履行校外教学点设置审批(备案)相关手续。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实行校外教学点自我管理为主,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的规划和布局,受理设点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条件对拟设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

(二)依照建点协议,认真履行建点义务。协商审核正副主任人选。

(三)制订招生、教学和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检查校外教学点的执行情况。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核定的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合理向各校外教学点分配招生计划。

(四)负责组织招生工作,指导并监督校外教学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广告进行审批,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对象、招生专业、招生学历层次、办学形式等事项进行审核检查指导。严格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

(五)全面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和教学质量监控。制定教学计划,审核校外教学点拟聘任非本校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授课资格,监控校外教学点实施各教学环节,审查校外教学点上报的教学材料,确保面授时间;统一配订校外教学点成人教学使用的全部公共基础课及专业主干课程教材;负责校外教学点的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和指导,审查校外教学点考试命题,负责校外教学点考试巡考,审核校外教学点考试成绩;负责抽查考试命题、组考和评分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七)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收费,对校外教学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八)负责定期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校外教学点办学规范有序。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办学、教学中的问题。

(九)负责校外教学点的年检工作。组织对校外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宏观指导校外教学点建设和发展,协调处理校外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及时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予以撤销,并处理好在籍学生遗留问题。

第二十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上海市招生政策和上海建桥学院的招生规定,严格按照校外教学点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和宣传工作,严禁随意许诺、乱登广告,严禁超出上海建桥学院授权专业范围招生。

(二)协助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三)严格执行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支持服务,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考试考查、作业批改、教学辅导、支持服务等各项工作,协助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抽考工作。

(四)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不断改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

(五)负责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和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六)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积极配合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上海市教委进行检查。及时向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汇报学生、教学、学籍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合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时妥善解决,按时向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各项教学材料。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年检、撤销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每年4月应对所有校外教学点进行一次年检。

年检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招生及招生秩序;

2.教学及教学管理;

3.学籍管理;

4.收费及财务管理;

5.建点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

6.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年检等第评定

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在年检工作结束后,根据年检情况,对受检校外教学点作出等第评定。评定等第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

(一)合格等第评定

校外教学点认真履行建点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

(二)不合格等第评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检应定为不合格等第:

1)违反市教委和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2)招生人数未达到200人的校外教学点;

3)未能预缴招生、教学管理保证金30万;

4)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5)乱收或挪用教材费;

6)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7)进行办学协议以外活动的(含超出协议范围内招生的);

8)扣留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发放给学生的“录取通知书”等重要文书;

9)虚报、瞒报学生信息(如学生基本信息、学生成绩等);

10)不按教学计划执行,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11)发生有组织的集体舞弊事件或不严肃处理舞弊者;

12)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13)擅自更改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和校外教学点法人代表;

14)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  年检不合格的处理

对年检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应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当年停止招生,限期整改;

2.拒不改正的,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经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年检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并应采取积极措施,对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年检程序

(一)校外教学点自检。校外教学点应对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自评,并按照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要求按时上报自评报告及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年检表。

(二)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检查。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年检工作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校外教学点进行年度检查,并对受检校外教学点逐一作等第评定,撰写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6月底以前上报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行文公布年检结果。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违规处理

(一)招生、教学管理保证金逾期未缴的,按保证金0.5%每日收取滞纳金。

(二)学费管理

学费应按学年统一通过上海建桥学院缴费通收取,并出具规范票据,不得跨学年预收。严禁由校外教学点自行或代为收取。

学费应全额上缴上海建桥学院,校外教学点不得擅自扣留。逾期未补齐学费的,按应缴学费0.5%每日收取滞纳金。

(三)教学管理

未严格执行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的,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材料的,擅自缩短教学面授时间的,将在年检时,扣除相应考核分数。

(四)教材管理

教材费应按学年统一预收,并出具规范票据,不得跨学年预收或多收。教材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采购上海建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材,严禁挪作他用。并在学生学业结束后,及时进行教材费结算。

未使用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确定的适用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的,未将教材足量发放给学生的,将在年检时,扣除相应考核分数。

(五)考务管理

考试试卷保密不好,考场制度不健全,监考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能严肃处理舞弊学生的,将在年检时,扣除相应考核分数。

第六章  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签订合作办学的校外教学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