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融高教职工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2022-05-18发布人/施赛皎作者/来源/继续教育学院179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全校教职工

 

3.定义

无。

 

4.职责

教师工作部与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教师工作部提出的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处理办法。

 

5.            管理内容

5.1师德负面清单

5.1.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5.1.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5.1.3.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5.1.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1.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5.1.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5.1.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5.1.8.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5.1.9.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5.1.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5.1.11.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5.2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

5.2.1.对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5.2.2.情节较重给予处分,包括撤职、开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5.2.3.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3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5.3.1. 教师工作部与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5.3.2. 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5.3.3.教师工作部与有关部门沟通提出处理意见。

5.3.4.教师工作部提出的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处理办法。

5.3.5.处理办法反馈给本人,如需申诉,可以向校劳动人事协调争议委员会(设在校工会办公室)进行申诉。教师工作部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维持原处理办法;如有异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再次讨论。

5.3.6.处理意见归入本人档案。

本办法由人事组织处负责解释。

 

6.相关文件

6.1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6.2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

 

 

7.相关记录

无。

 

 

8.附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