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融高教职工师德考核管理办法

2022-05-18发布人/施赛皎作者/来源/继续教育学院171

1.目的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全校教职工

3.定义无。

4.职责学院(部门)考核工作小组听取同行、学生意见,结合个人自评、平时表现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打分并填写上海建桥学院教职工师德考核打分表。人事组织处审核,将师德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

5.1师德师风考核内容

5.1.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5.1.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5.1.3爱校护校。热爱学校,拥护学校党政班子的领导,贯彻执行学校的方针政策,维护学校、学院、部门的稳定团结,践行感恩、回报、爱心、责任的校训。

5.1.4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5.1.5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5.1.6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5.1.7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5.1.8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5.1.9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5.1.10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5.1.11积极奉献社会。践行雷锋精神,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5.2考核组织与考核方式

5.2.1.教职工师德考核由学院(部门)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每年进行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5.2.2.教职工先进行自评,考核工作小组在听取同行、学生意见,结合个人自评、平时表现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打分,填写上海建桥学院教职工师德考核打分表。

5.3考核等级

5.3.1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5.3.1.1师德考核优秀基本条件:

1)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很强的思想政治觉悟,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品质。

2)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人师表,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维护学校和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

3)关爱学生,以生为本,立德树人,在课程思政、专业导师等方面成绩突出。

4)治学严谨,不断学习创新,追求卓越。

5)在工作中团结协助,顾全大局,乐于助人,勇挑重担。

5.3.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师德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8)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9)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1)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5.3.2考核等级需在二级单位进行公示,对考核不合格者应由两人在场共同告知,教职工如对考核等级有异议者,可向校劳动人事协调争议委员会(设在校工会办公室)进行申诉,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最后考核等级。

5.4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

5.4.1师德考核结果直接与年度考核挂钩。即师德考核结果达不到优秀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5.4.2师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奖评优和下一年度的职称晋升。

5.4.3师德考核结果进入个人档案。

本办法由人事组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