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终〔2010〕16号)

2018-01-19发布人/曹军作者/来源/321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终〔2010〕16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普通高校继续教育工作,我委在调研总结各高校继续教育规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校外教学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予以实施,并将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知我委。

  附件:1.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2.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校外教学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

3.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进一步完善学校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本市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健全和完善学校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理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和责任
  (一)明确主管校长,设立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落实管理责任
1.高校应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的精神,指定一名副校长或校级领导(以下简称主管校长),协助校长主管全校的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非学历培训(不包括研究生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
2.高校应设立继续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归口统一管理全校的继续教育工作。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一般可设在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未设立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的普通高校,应确定相关部门作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
  探索管办分离管理模式的高校,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可设在学校继续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管理办公室。
  (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要求
1.主要职能。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全校各院系(或部门)开展的各类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和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进行审核报批、监管公示和检查评估;协调、指导和规范全校各院系(或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和合作办学。
2.工作要求。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到:事先加强指导,严格准入审批,履行备案程序,加强过程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办学评估,监控防范办学风险和违规办学事件的发生。




  二、明确高校内承担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承办院系(单位)和相应办学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高校继续教育的承办院系
1.高校内承担继续教育各类办学活动的承办院系(单位)一般应是学校内具备教学功能与管理能力的二级学院和系(所),以及学校的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承办院系)。
2.高校内设职能处室和不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机构),不应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3.高校举办(或投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或单位),或以高校校名命名的企业(或单位),不应承办高校继续教育办学活动;不应以高校名义,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二)承办院系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要求
1.承办院系申请承办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应经院系(或部门)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指定院系分管领导专人负责。同时,认真履行办学活动中的招生宣传、教学安排、质量建设、证书发放、学费收取和财务管理等工作职能,承担相应办学责任。
2.承办院系开展继续教育各类办学活动应确保完成本院系正常教育教学任务。凡在学历教育中师生比已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控制指标,或当年有教学管理事故记录,或当年有未按学校要求开课记录的,应停止其承办继续教育(含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资格。
3.承办院系若有违规办学行为(或记录),应责令其立即整改,终止其承办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并查处和追究违规办学责任。




  三、完善审批备案管理制度,规范继续教育办学行为
  (一)高校在校内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审批与管理
1.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申报。
  承办院系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应事先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书面申报。申报材料由承办院系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申报材料除办学申请和可行性分析外,还应包括:实际办学单位和办学人员、项目内容和性质(或层次)、教学计划和证书颁发、招生对象和招生简章与广告宣传、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等内容。
2.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审批。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收到承办院系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申报后,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审核所申报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可行性和办学规范性。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报高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办院系申报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中,若存在以联合办学名义(或承包办学方式)出让学校办学权教学权等情况;或存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雇用个人代理行使招生权限等违规行为的,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不予批准,并及时上报主管校长予以坚决制止。
3.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备案。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批准实施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批复承办院系并登记备案。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或校园网上予以集中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院系和办学负责人、项目名称、办学内容和层次(或性质)、招生对象和证书颁发等。
4.加强继续教育办学的过程监管和检查评估。
  (1)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校内各承办院系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估,加强办学过程监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2)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加强对全校各院系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协调指导,及时制止和查处校内未经申报审批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二)高校在校园外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审批和管理
1.高校在校园外开展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包括在高校校园外与其他办学机构或单位的合作办学),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2.经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由高校在校外投资举办的办学机构,由审批机关(办学所在地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属地化管理。
3.凡以高校名义(或使用高校校名)的办学申请,均需经过高校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并出具公函。
  (三)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1.《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发布单位。
  (1)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含:新闻媒体广告、网络广告和散发招生简章等。下同),应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印制和发布。
  (2)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由学校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印制和发布。
  (3)高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承办院系统一印制,以高校名义发布。
  (4)高校与校外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承办院系统一印制和发布。合作办学项目的校外合作方不得以高校或承办院系名义,印制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高校校外教学点(或分部或校区)的校外合作单位(或设点单位)不得擅自以校外教学点(或分部或校区)名义,印制和发布各类《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2.《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核备案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核备案。
  高校发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编制,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并报上海市教委审核备案后,印制和发布。
  (2)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核备案。
  高校发布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由学校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编制,所学校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并报上海市教委审核备案后,印制和发布。
  (3)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含: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等。下同)《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核备案。
  高校发布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承办院系共同编制,报高校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并备案编号存档。
  高校校外教学点(或分部或校区)因办学需要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承办院系按照上述要求审批备案。
3.《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内容审核
  (1)高校应对学校发布的各类《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长,应认真审核审批学校开展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确保学校继续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清晰。
  继续教育项目的承办院系不得擅自更改已经主管校长批准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与审批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2)高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载明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和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严格区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严格区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培训。不发布含有虚假模糊和误导信息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内容。




  四、明确定位,统筹规划,推进和发展高校继续教育
  高校要把发展继续教育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控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规模,统筹管理,协调发展。普通高校举办的继续教育,主要面向在职人员开展业余形式的高中后和大学后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一)坚持业余学习的办学形式,发展成人高等教育
1.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主要面向在职从业人员,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不举办(或不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不举办(或不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以招收外省市生源为主要对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
2.高校举办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应是主要面向在职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试点的高校,应控制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规模,努力提高教学课件、学习支持服务的质量。
3.高校举办全脱产学习的各类非学历教育课程班,其学习期限应严格控制在一年以内。不以提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以招收外省市生源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全日制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套读班。
  (二)发挥高校专业学科优势,调整充实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结构和内容,适应在职从业人员就职进修和终身学习需求
1.高校应积极鼓励各承办院系,努力满足广大市民(特别是在职从业人员)日益增长的掌握知识、提高技能、提升素质的需求,提供各种类型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提高本市终身教育服务质量和水平。
2.高校应充分发挥学校品牌特色和承办院系的专业优势、师资和资源优势,调整充实继续教育办学项目,面向社会需求,开发举办适应社会经济与城市发展需求的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社会紧缺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项目。
3.具有较强行业特征的高校(特别是行业部门或企业所属高校),应充分发挥依托隶属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优势,主动为行业(或企业)发展和人才需求服务,开发行业(或企业)发展急需人才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举办地区和行业紧缺人才继续教育培训;或主动争取接受企事业用人单位的委托,举办各类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和员工委托培训班。
4.高校应充分发挥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优势,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创新继续教育项目内容、教学方式和学习形式,注重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品牌建设。
  (三)面向在职从业人员,提供高等教育自考助学服务
1.高校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班应坚持业余办学形式。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或部门)应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面向在职从业人员,举办全业余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班,为社会考生提供优质的自考助学辅导服务。
2.高校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班,应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并向上海市教委和市自考委办公室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后,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或部门)负责统一实施和管理。
3.高校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以招收外地生源为主要对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班。
  (四)进一步规范学校举办国外(或境外)大学课程班或国际课程班
1.高校及所属承办院系引进开设的国外(或境外)大学课程班或国际课程班等高等教育项目,应是国外(或境外)同类大学的优质品牌课程和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项目。
2.高校及所属承办院系举办国外(或境外)大学课程班或国际课程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向上海市教委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经上海市教委批准和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五、高校的校舍资源管理和出租出借闲置校舍的归口管理
  (一)建立学校校舍资源归口统一管理制度
1.学校应指定一名副校长分管校舍资源和闲置校舍出租出借的审批(以下简称校舍资源主管校长)。同时,明确学校校舍资源使用和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校舍资源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统一管理学校校舍资源的使用和闲置校舍出租出借的审核审批和管理。
2.学校将闲置校舍出租出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或提供校舍资源与校外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应事先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对从事该办学活动的校外办学机构的办学资质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审核认定,从源头上防止高校校园内的无证办学和违规合作办学。
3.未经校舍资源主管校长和校舍资源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各二级学校、系、部门(或其他机构)不得擅自将学校校舍资源用于收费办学活动(或与校外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不得擅自将学校校舍资源出租出借(或同意出租出借)给校外办学机构。
  (二)学校校舍资源的使用
1.高校校舍资源(包括由国家财政投资或由高校自行筹资建设的校区建筑,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体育场馆、宿舍楼及各种教学、生活辅助建筑与设施),应主要用于学校计划内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和科研,以及学校及所属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在校园内开展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同时,高校应充分发挥学校校舍资源的教学服务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面向社会,面向社区,开展各类公益性社会服务。
2.高校及所属承办院系使用学校校舍资源,开展的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应以业余形式和短期脱产学习形式为主。
  高校不应将学校的全日制寄宿制办学校舍资源提供给学校所属承办院系,用于举办学习期限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或全脱产)各类非学历教育课程班。
  (三)学校闲置校舍的出租出借和管理
1.高校向校外办学机构出租出借的校舍资源必须是学校的闲置校舍,且校舍安全达标和消防安全符合要求。
  高校的学生宿舍等全日制寄宿制办学资源,原则上不应向校外办学机构出租出借,以确保高校校园安全和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的权益。
2.高校向校外办学机构出租出借校舍资源时须严格审核该办学机构的办学资质。租用高校校舍资源的校外办学机构,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具有与办学项目相一致的办学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向校外办学机构出租出借校舍资源,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与稳定。
4.高校应加强对租赁大学校园内校舍资源的校外办学机构的办学行为(或合作办学行为)的监管和查处。校外办学机构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应立即查处,终止租赁合同,责令停止在校园内办学,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1)校外办学机构存在擅自改变办学形式、办学项目和内容,发布虚假广告等违规办学行为。
  (2)校外办学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能提供审批机关新换发的《办学许可证》。
  (3)校外办学机构未经申报审批,擅自改变校舍资源租赁用途。
  (4)校外办学机构在租赁办学过程中,存在侵害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权益,或影响校园安全稳定,或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等风险和隐患的行为。

  附件2




  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校外教学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本市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加强和完善学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审批和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设置及其名称
  (一)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功能和名称
  高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是高校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求学者就地学习,开展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高校及所属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主办院校)在校外设立的夜大学教学点、函授学院教育点和具有综合性功能的校外教学场所。其命名一般可分成:
1.高校因开展业余面授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夜大学)教学和授课活动设置的校外教学场所,名称一般为:“××高校××夜大学教学点
2.高校因开展函授形式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面授辅导教学和授课活动设置的校外教学场所,名称一般为:“××高校××函授站
3.高校设置的具有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各类继续教育等综合性功能的校外教学场所,名称一般为:“××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点
  高校校外教学场所以分部(或校区)命名的,应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高校原则上不单独设置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含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的校外教学场所。
  (二)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校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设置校外学习中心(点),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所设置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审批和管理,仍按教育部颁布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二、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设置要求
  (一)资质合法
  高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办学主体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1.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主办院校,应是经国家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校或其所属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夜大学、函授学院)。所设专业(或办学项目)必须是符合教育部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高校所属二级院系(或部门)不应以高校或院系(或部门)名义,设置校外教学场所。
2.以合作办学方式设置的高校校外教学场所,其校外合作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含: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院校);且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校舍场所安全达标,教育教学设施条件较好、办学诚信规范,社会声誉较好。
3.以租赁校舍资源方式设置的高校校外教学场所,其校舍资源出租单位必须是该校舍资源的产权人。且主办院校须与校舍资源出租单位签订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规范租赁办学行为,明确相关职责。
  以租赁校舍资源方式设置的高校校外教学场所,应由主办院校全面负责该校外教学场所教育教学和办学管理工作,承担办学责任。
  (二)条件合格
  高校设置的校外教学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办学基本条件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设点单位是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院校的,应达到《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院校)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终〔20092号)规定的相关要求。
1.校外教学场所应有固定的办学场所(教学用房和活动场地),且办学场所产权清晰(或租赁手续合法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校舍安全、消防许可和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2.校外教学场所应有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供学生使用的计算机。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能保证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开设理工农类专业,还应具备与之相配套的教学和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开设外语类专业,还应配备40座以上专用语音室。
3.应配备相应的图书资料和教辅资料,或配备网络电子图书资料查询和使用功能系统,能满足校外教学场所所设专业学科(或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以及在读学生的课外阅读书籍和资料查阅需求。
  (三)布局合理、资源优质
  高校应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合理配置和扩展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习资源,方便学生就学,合理设置校外教学场所。
1.高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应统筹规划,控制数量。在市中心区域设置校外教学场所一般应掌握一校一区一点原则(即:一所高校在同一区县内原则上只设一个校外教学场所);在浦东新区和远郊区域设置校外教学场所,可视实际需求适当增加,从严审批。
2.高校设置的校外教学场所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有持续稳定的生源。
3.高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应严格核准设点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和办学状况。原则上不在已设有3个(及以上)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设点单位中设置校外教学场所。




  三、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一)校外教学场所的设置审批管理
1.审批与备案。
  (1)高校设置(或变更)校外教学场所应由学校继续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并报学校继续教育的分管校领导(以下简称主管校长)批准。
  (2)各高校批准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功能的校外教学场所,应报市教委备案。
2.审批程序。
  (1)由高校内承担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承办院系(单位)(以下简称承办院系)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递交《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审核《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组织专家现场评估校外教学场所的校舍安全、办学条件和办学可行性。在此基础上,进行校外教学场所设置审批。
  (3)《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申请报告》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4)《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申请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并建立管理档案,加强日常监管。
3.高校校外教学场所应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实施。
  (1)以合作办学方式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与设点单位起草签订《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合作协议》,规范校外教学场所办学行为。
  (2)以租赁校舍资源方式设置校外教学场所,学校应与校舍资源出租单位签订合法规范的《租赁办学协议》,规定租赁办学行为,明确相关职责。《租赁办学协议》须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和主管校长批准。
  (二)校外教学场所的设置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1.《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申请报告》。
  《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校外教学场所名称、申办理由、开设办学项目和内容(专业及层次、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对象等)、办学组织管理和实际招生办学人员、教学计划(内容)和任课师资配备、证书颁发、办学场所和办学条件等。
2.《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合作协议(草案)》。
  《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合作协议(草案)》应包括:合作范围、基本任务、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合作双方的收益分配方案、办班场所和办学条件(或校舍资源使用),以及校外教学场所的变更与中止(解除合作)程序和善后处理等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