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1-04-02浏览:1156

                                                                                       

上海建桥学院社会培训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关于强化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社会培训归口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实现向社会提供人力与智力支持的办学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总则

1.社会培训属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范畴。社会培训项目包括:政府培训、校企合作培训、校校合作培训、素质拓展培训、少儿培训等各类社会及在职人员培训项目。

2.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社会培训办学主体,学校下属各二级单位在确保完成学历教育任务的前提下,可发挥资源优势,挖掘潜力,为校内外及社会服务,举办各类社会培训项目,并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3.社会培训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唯一代表学校行使社会培训管理职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社会培训的管理工作。对外负责与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联系,对内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对全校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开展的各类社会培训办学活动进行审核报批、监管公示和检查评估,协调、指导和规范全校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开展社会培训。

4.社会培训项目运作的各个环节必须规范,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项目责任人,落实岗位职责,坚持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检查与指导,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5.学校教职工不能以学校名义举办各类社会培训班。

6.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在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下开展社会培训工作,并纳入学校考核各二级单位的工作之一。各二级单位需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每学年上报社会培训工作计划与总结,凡在办学过程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单位,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项目报批

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开办的各类社会培训项目,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社会培训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如下:

1)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按要求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上海建桥学院社会培训项目审批表》、《上海建桥学院社会培训项目收费立项申请表》。

2)继续教育学院对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4)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批结果反馈申报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

三、资源使用与教学过程管理

1.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是社会培训的实施的单位,对举办社会培训项目的教学和日常管理负责。

2.举办各类社会培训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举办单位自行解决教学资源,并在项目申报表中填报备案。若确需使用学校公用资源的,在项目申报表中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递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部门安排教室。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需租借学生宿舍的,在项目申报表中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递交校办后勤部门,由后勤部门安排宿舍。

3.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选派合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计划执行有调整的,需向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4.继续教育学院应根据各单位申报的内容,组织力量对社会培训项目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培养计划、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情况等。加强对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办班质量的检查,若发现违规情况,及时通报学校及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

5.各社会培训项目对参加学习人员要严格管理,明确校纪校规。学员如需进入校园,必须遵守校园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保卫处和其它管理部门的管理。

四、经费管理

1.收费项目严格按学校审核批准的标准实施,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项目所有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项目主办单位不得隐瞒、截留。

2.项目主办单位必须持获得批准的《上海建桥学院社会培训项目审批表》和《上海建桥学院社会培训项目收费立项申请表》到学校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财务处开具相关收费票据。项目收费完成后,所收各类费用必须及时交纳财务处,设立项目经费本并按合理比例进行结算。

3.项目教学支出、人员酬金支出以及集体福利资金的使用由所在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批。各项目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的国家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需支付合作单位办学费用的,必须持有效的合同、票据、合作办班协议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审批意见到财务处办理。

五、结业与归档

1.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需填写好《上海建桥学院社会培训项目总结表》、《社会培训办班项目结班手续程序表》等材料递交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结班手续。

2.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需要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应在项目结班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领。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向学员发放各类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需做好发签收工作。

3.继续教育学院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非学历教育资料的归档工作,并按要求递交校档案室存档。

六、违纪问责

严禁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冒用上海建桥学院名义进行办学;不允许我校各单位或个人参与或协助校外机构在我校进行各类与办班有关的各项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租借学校场地及开展社团、学生活动等名义在校内开展任何与社会培训项目有关的各项活动。

严禁任何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和个人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在校内外举办社会培训,也不得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与外单位开展合作办学。任何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和个人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不得与各校外机构或个人以租借学校场地的名义在校内开展任何与社会培训项目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而开展的社会培训合作项目,学校一概不予承认,严肃取缔,学校将视其违规程度罚没办学收入,追究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与相关二级单位的学年考核挂钩。

七、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国家和上海市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的修订草案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学校其它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建桥学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