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会签版)

2016-03-28发布人/王毅作者/来源/972

上海建桥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于2011年4月颁布,于2015年9月修订。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关于强化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制度建设,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实现向社会提供人力支持和智力支持的办学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总则

1.非学历教育属继续教育范畴。非学历教育项目包括:专业证书项目、岗位培训项目、各类辅导班、职业技能培训班、职业认证培训班等各种办学项目。

2.非学历教育由学校指定一名校领导具体分管,协助校长制定全校的继续教育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负责审批非学历教育项目,协调解决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3.高等学历教育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下属各二级教学单位在确保完成学历教育任务的前提下,可发挥资源优势,挖掘潜力,为校内外及社会服务,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

4.非学历教育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代表学校行使非学历教育管理职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对外负责与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联系,对内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的文件精神,对全校各二级单位开展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进行审核报批、监管公示和检查评估;协调、指导和规范全校各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

5.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主体之一,要积极拓展符合学校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6.各二级单位在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下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不得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在校内外举办非学历教育,也不得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与外单位开展合作办学。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会、团委、学生会)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不得与各校外机构或个人以租借学校场地(包括会议室、大礼堂、体育场、办公室、宿舍等)的名义在校内开展任何与办班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学校党政机关(包括工会、团委、学生会)以及其他非教学部门原则上不能办学。如确属工作需要而举办的,需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举办。学校退休教职工不能以学校名义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

7.学校是唯一的持证法人,凡涉及合作办学事宜的,学校责成继续教育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协议,并代表学校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报备手续,各单位无权自行与外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以及设立校外教学点。学校所指的合作办学,是指在校外设立教学点办学以及在校内或校外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两种类型。

8.非学历教育项目运作的各个环节必须规范,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各二级单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项目责任人,落实岗位职责,坚持二级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检查与指导,把各项责任、措施落到实处。

9.凡在办学过程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单位,学校将视其程度罚没办学收入、追究办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项目报批

1.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遵循以下原则:有利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升学校声望、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不产生负面影响。禁止在校内举办以中小学学生为对象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禁止在校内以个人名义办班。

2.二级单位开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如下:

(1)二级单位按要求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上海建桥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表》、《上海建桥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立项申请表》和办班招生简章(若需在媒体上广告宣传,请同时递交《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查表》)。

(2)继续教育学院对二级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4)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批结果反馈申报的二级单位。

3.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除了须按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进行报批外,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由区县政府教育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属地审批和管理。

4.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而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合作项目,学校一概不予承认,严肃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与校外机构的合作办学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进行校外办学与合作办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办法所指的合作办学,是指在校外设立教学点办学或在校内外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设教学点办学,是指学校租赁校外场地和教学设施,联合办学是指合作单位在招生,教学等方面有实质性的合作内容的办学。

1.二级单位在校外设立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点,需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应对拟设的校外教学点进行考察,以确定是否具备设点条件。对于批准的校外教学点,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向教学点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2.凡校内办学单位与校外单位进行的非学历教育的联合办学(包括委托办班),应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合作单位资料供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以确定合作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承担合作办学任务的能力。凡经批准的联合办班需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协议由办学单位草拟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统一按学校规定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基本流程进行申报。办学单位受合作办学协议约束,承担合作办学的权利和义务。

3.中外非学历教育合作项目、招收外国人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参照外办相关规定执行。

4.严禁二级单位私自出让办学许可和办学资质,出借办学场地。严禁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冒用上海建桥学院名义进行办学。未经批准,校内各部门不得为各类社会办班和办学提供教室、宿舍、场地和设施。

四、招生工作

各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均须按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立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与招生有关的各类工作。

1.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和备案,各单位应事先将拟定的招生简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给予备案文号后才能正式印刷发放及张贴。如需在媒体上进行宣传的,需将稿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送校长办公室备案。

(1)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收费项目与标准、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填写广告审查表,连同招生简章或刊播广告的样张一起报批。

(2)项目招生简章或广告审查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或刊播。

(3)凡需在校内进行分发、张贴的招生简章或招生海报上需印制继续教育学院给予的备案文号,方可张贴在专用的宣传地点,并按要求及时清理,如未印制备案文号的招生简章及招生海报,学校后勤保卫及继续教育学院有权进行撕毁。

(4)招生简章发布或宣传广告刊播的内容以经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增加与删减,严禁发布与审批内容不相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中不得包含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特别是不得混淆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性质。

2.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严禁我校各单位(包括各二级学院、部门及学生社团组织)或个人(包括我校专兼职教职员工及学生)参与、协助校外机构在我校进行各类与办班有关的各项活动,如:贴散发海报及广告、开设各类与办班有关的讲座、进行微博微信宣传等。 

3.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租借学校场地(场地包括会议室、大礼堂、体育场、办公室、宿舍等)及开展社团、学生活动等名义在校内开展任何与办班有关的各项活动。

4.项目的举办单位因招生需要,申请借用学校教学场地开展各类活动的,应提供相关活动资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审批备案表给予举办单位使用。

五、资源使用与教学过程管理

1.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举办单位自行解决教学资源,并在项目申报表中填报备案。若确需使用学校公用资源的,在项目申报表中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递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2.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需租借学生宿舍的,在项目申报表中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递交校办后勤部门审批。

3.二级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实施的单位,对举办项目的教学和日常管理负责。

4.二级单位应在正式开班前一周将学员名册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由继续教育学院向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报备。

5.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选派合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计划执行有调整的,需向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6.继续教育学院应加强对二级单位办班质量的检查,及时通报二级单位的违规办学情况。

六、经费管理

1.收费项目严格按学校审核批准的标准实施,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项目所有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项目主办单位不得隐瞒、截留。

2.项目主办单位必须持获得批准的《上海建桥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表》,到学校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财务处开具相关收费票据。

3.项目收费完成后,所收各类费用必须及时交纳财务处,设立项目经费本并按以下比例进行结算:非学历教育学费收入,扣除5.5%的税费之后,余下部分的20%用于学校管理和资源使用费(其中2%给相关管理部门),65%用于项目教学支出和人员酬金支出,15%留作项目主办单位的集体福利资金。继续教育学院办学项目的结算比例另行制订。

4.项目教学支出、人员酬金支出以及集体福利资金的使用由所在二级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批。各项目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的国家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

5.需支付合作单位办学费用的,必须持有效的票据、合作办班协议和归口管理部门继续教育学院的审批意见到财务处办理。

七、学员证与结业证书

1.批准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学员必须凭学员证进校学习,项目主办单位按项目实际报名交费人数填写《非学历教育学员证汇总表》向继续教育学院领取学员证,学员证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统一审核盖章。《非学历教育学员证汇总表》需报送校办保卫部门备案。项目结束后,学员证由项目主办单位统一收回交继续教育学院注销。

2.各类非学历教育学员学习结束并符合结业条件,可以获得《结业证书》。项目主办单位应按学员实际结业人数填报《结业证书发放汇总表》,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二级单位分管领导核准签章后,向继续教育学院领取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主办单位填写并盖章后,在学员照片处由继续教育学院加盖钢印。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作。

3.凡未按规定程序颁发的结业证书,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项目归档

1.项目主办单位要及时做好项目归档工作。在颁发学员结业证书前,要填写好《上海建桥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总结表》,连同收费清单、成绩考核表等材料一并递交继续教育学院。

2.继续教育学院要做好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归档工作。要建立登记、编号、存档制度,对其中的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单独编号存档。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存档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招生简章、广告审查表、收费立项申请表、非学历教育学员证汇总表、收费清单、成绩考核表、结业证书发放汇总表和项目总结表等。职业资格考证培训项目、校企合作培训项目按照劳动局规定的要求,准备档案资料。

九、其他

1.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和退费,按照学校《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收费和退费规定》执行。

2.凡在办学过程中违反国家、学校相关规定的二级单位,学校将视其违规程度罚没办学收入,追究二级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与相关二级单位的学年考核挂钩。

3.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国家和上海市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办法的修订草案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学校其它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上海建桥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表

      2. 上海建桥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立项申请表

      3.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查表

      4. 上海建桥学院非学历教育学员证汇总表

5. 上海建桥学院结业证书发放汇总表

6. 上海建桥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总结表

附件.doc




上海建桥学院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